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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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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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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七条 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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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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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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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采购机关需要购买国外产品时,应当经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或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认证,由其提供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机关使用要求的证明,或通过实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诊必须购买外国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公开招标方式确诊必须购买外国产品,经同级部门审核后,可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外国购买,但标书内容不得与国内公开招标内容有实性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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