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
来源: 人民邮电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5

编者按:4月20日至26日,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如期而至。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有助于引导社会各界深刻领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新时代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定位,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更大作为。本期《法治视界》邀请专家学者,探讨如何完善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法、NFT艺术品版权保护、构建企业创新战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话题,为推动知识产权向更高质量创造、更高水平保护、更高效益运用方向发展贡献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到底需要一个怎样的知识产权法,这是亟须思考的问题。

夯实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基础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思考和深度学习的全面升级,机器人所彰显的“人”属性越发强烈,毫无疑问,这对于传统哲学认知将带来极大的冲击。与人工智能一样,“人格”“创作”“劳动”“发明”这些传统语境下的哲学概念也在一步步完成着自我进化。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哲学理论,如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抑或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虽在特定历史时期对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解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解释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却面临着历史局限性和理论困境,为此,当传统的哲学体系难以有效解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时,有必要洞察人工智能的技术特质,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法的哲学体系,从而为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加扎实的理论根基。

设置机器人虚拟人格

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将与“人”一样成为创作主体。传统条件只有“自然人”才能创作的格局或将被全面打破,原有“工具论”已经无法解释当下的机器人创作。为此,欧盟正在试图为机器人创办虚拟的“电子人格”。公司法意义上的“法人”同样也是虚拟的法律主体,虚拟的法律主体会像自然人主体一样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事实上,所有虚拟人格的意义还在于厘清人类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作为虚拟人格孕育了有限责任制度,从而厘清了个人与单位的责任划分。同样,机器人作为虚拟人格的目的也在于解释机器创作的法律现象,从而防止对机器创作物毫无边界的滥用,既有虚拟人格便有版权主体,从而终结机器创作物为无主物的时代。

机器人虚拟人格的设立还有助于厘清机器复杂创作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关系。机器人参与创作的复杂性,还在于在这一过程中融合了众多主体,包括机器人的投资人、机器人的发明人、机器人用于训练写作的既有作品的版权人,应当说,上述人员对于培养机器人的创作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在一起机器人创作作品的版权诉讼中,允许上述人员均来主张权利的话,势必导致法律关系复杂无序,进而影响对争议的解决。按照机器人人格拟制学说,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机器人所有。至于各方对机器人享有的权益或通过合同解决,或在机器人备案登记时注明。而法院只需认可机器人的版权利益,无须判断机器人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实上,按照机器人虚拟人格,机器人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一旦确定,相关利益方的权益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这样,机器人的主体概念将进一步融合各方利益主体。借助机器人人格拟制学说,可以用极简的思维模式化解背后复杂的利益纠葛。

在机器人虚拟人格的理论下,还有必要对机器人“精神权利”予以限制。需要正视机器创作与人工创作的区别,作为自然人的创作甚至可以理解为一种对艺术的追求和一种人文精神的需求,然而机器的创作则以作品使用为主导,作为机器人虚拟人格将不再享有像自然人作者那样的“精神权利”,而版权对它保护的重点也将从人格转为财产。

完善算法与数据的保护制度

人工智能将围绕“算法”与“数据”展开“思考”。随着“算法”与“数据”所带来的产业价值的不断提升,它们也将成为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关注的重点,并且有必要弥补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算法和数据保护的不足。为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我国《专利法》也正在逐步放开对计算人“算法”的专利保护,但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指南》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便给予申请者更好的指导。

针对“数据”的保护,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保护制度,从而建立《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权利”三位一体的数据保护模式。其中有关“特殊权利”模式,可以参考《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中有关“特殊权利”的规定,以期全面规范和激励大数据产业发展。

完善相关作品授权使用制度

在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将会大量参与创作,由此创作艺术作品也将呈现几何倍数的增加,对于艺术作品的高效利用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版权授权制度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为此,可以参考孤儿作品管理制度来完善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的利用。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孤儿作品”,但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1条规定了“孤儿作品”,即在权利查找无果的情况下,可直接向版权管理机构提存费用,进而直接使用相关作品。欧盟在2012年通过的《欧盟孤儿作品指南》也作出了相关“孤儿作品”的规定。

面对大量的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也将出现无力寻找版权人的局面,甚至也没有必要一定寻找到版权人,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所谓“精神权利”的概念,它的产生便是为了使用,否则机器创作便失去了意义,为此可以建立类似于“孤儿作品制度”,对于机器创作物而言,使用者直接提存使用费用便可放心使用,这将极大提升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的利用率,也符合人工智能高效创作的产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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