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松:建议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3-09

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王绍绍)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传播了文化,带动了消费,也促进了就业。“但是,当前网络直播行业的业态比较复杂,头部主播只占很小比例,大部分都是中小主播,收入不稳定,经营不持续,多平台直播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辽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杨松在接受人民网财经采访时表示。

杨松建议,国家应出台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分级分类管理规则,明确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在规范头部主播纳税行为时,兼顾广大中小主播的实际情况。

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差异性。《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

对此,杨松表示,“税收风险高”既包括纳税人少缴、不缴或延迟缴税的风险,也包括税务部门漏征、少征或延迟征税的风险。网络直播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差距大、收入形式多样、收入结构复杂,税收风险相对更高。

“如果不考虑行业特殊性,忽视了直播人员间的巨大收入差异,对其适用统一的征税方式,则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要么浪费税收征管资源,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要么造成税收征管方式不确定,税法指引作用不足。”杨松说。

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出台的《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明确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对于头部主播,这些要求是完全适用的,也与法律要求相吻合。但对于底部和腰部主播,还需要实事求是,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杨松表示,目前,这类从业人员的数量众多,所涉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营业收入微薄,很多甚至处于减免税限额之下。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这一部分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更符合科学征管原则。

网络直播行业具有跨地域性,直播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在任何地点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杨松看来,这类商事组织往往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可扣除成本很低;二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基于此,先设立商事组织,再申请核定征收,是直播人员最常用的避税方法。现实中,税务机关对直播企业的核定征收申请,往往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核,导致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悬殊巨大。

“对直播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不仅能够确定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也能规范核定征收的适用程序,有利于矫正核定征收的制度功能。”杨松表示,这样还可以全面规范直播人员的纳税方式。对于高收入的职业头部主播,不论是否注册为商事主体,都应根据经济实质原则,对生产经营收入其查账征收。当无法通过核定征收套取税收利益时,直播人员对转换收入形式就失去了积极性。

地方动态

政务热线建设发展与战略管理专题研修班在长沙圆满结训

中国信息协会会长王金平一行赴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调研

杜链同志追思会在京举办

赋能未来,共创数智化新纪元:中国信息协会集团企业数字化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 协会要闻
  •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