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在线诉苹果案二审胜诉 历时三年盖棺定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2-03

2015年2月3日,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就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中文在线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一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中文在线经二月河、海岩、周梅森授权,独家获得了《康熙大帝》《玉观音》《国家公诉》等在内的16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早于2011年8月,中文在线发现在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苹果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下载并安装iTunes软件后,即可通过该软件访问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并购买、下载含有涉案作品的应用程序,用以在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和iPhone产品上进行阅读。中文在线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于2012年1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二中院于2012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应用程序由第三方开发者上传,苹果公司作为网络开放平台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的运营者,对该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该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并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且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该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苹果公司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据此认为苹果公司对于开发商上传涉案侵权应用程序构成应知,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中文在线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美国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余万元。

2013年1月,美国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上诉。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苹果公司对于可以在应用程序商店上发布的应用程序采取了符合其自身政策需求的选择与挑选,而无需受到第三方开发者的限制。这与一般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存在差别。此外,美国苹果从涉案应用程序中直接获利,应当知道开发商侵权的事实。据此认定,美国苹果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至此,历时三年的诉讼案件,终以中文在线胜诉盖棺定论。据中文在线负责人表示,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中涉嫌侵权的作品远不止上述16部作品,剩余作品仍然在人民法院陆续起诉。

据了解,中文在线为中国数字出版的开创者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数字出版机构之一,于2015年1月2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05年7月,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指导下,由中文在线主导联合国内十几家大型出版社、知名作家和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的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已经成为国家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维权诉讼上千起,涉案作品上万部,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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