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政府信息公开做个全面“体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05-07

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六周年,一家公益组织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民间观察报告》指出,6年来行政部门对其保密权的捍卫仍然清晰可见,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妨碍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障碍。《法制日报》5月4日的报道告诉人们,政府信息公开,离百姓期待还有点远。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条例实施六周年之际回望,欣慰中还是有不少遗憾。

欣慰的是,从律师郝劲松申请华南虎照信息公开,到大学生刘艳峰申请“表哥”杨达才的工资公开,近几年,来自公民自下而上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共属性不断增强,公民知情权及监督权的边界日益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正在加大。

遗憾也显而易见。比如,行政机关在依申请公开的回复阶段存在申请回复率低、滥用豁免权、回复内容避重就轻,还有的是用制度外的方式处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再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公民对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报告发现,6年间,22个省市的行政复议数量均在100件以内,有的省竟然是“零”。再看看纠错率,行政复议纠错率最高的山东省也仅有28%的行政复议申请得到了纠错;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胜诉率在20%以下。救济程序的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并未被激活。规定的程序没有全部激活,法律的执行必然难以到位。

法律规定从书面照进现实,需要强力执行,否则再完备的规定都只是花架子。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执行中,人大执法监督、法院依法裁判、检察院法律监督,一个都不能少。

法律规定从书面照进现实,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是保障,这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种种不足,也必须从“条例”本身找原因,看看是不是需要完善。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避免想当然心态,一遇到问题就要修改法律或者提升法律的阶位,而不去考量法律的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各方面积极推进,但最终还是要靠法律来保障,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体检”。条例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不仅需要民间的观察,更需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介入,通过执法检查、调研分析等形式找出病因,开出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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