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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加快电子政务立法步伐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3-15
到2005年,全球有179个国家启动了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占联合国成员国总数的94%。而十年前全球只有不到50个政府部门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可见,发展电子政务已成为全球一种趋势和潮流。
随着电子政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各国纷纷开展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通过引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保障及加速促进电子政务的纵深发展。从近几年国际国内电子政务发端与发展的轨迹不难看出,政策、纲要、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往往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引导和创造先决条件的作用。重视电子政务必须先从创造良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等过程都需要有科学、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环境激励和法律法规规范。因此,当前我国加快电子政务立法步伐显得尤为重要。
全球电子政务立法方兴未艾
目前,通过立法来保障及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案》、《公共信息准则》、《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等,此外还有属于信息安全立法(如《网上电子安全法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如《1996年电信法》)、有关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如《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一些政策性文件(如《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这些构成了电子政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专家指出,美国这些法律在法律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信息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主要内容,信息安全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重点,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立法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基础,而电子商务与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则是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补充。
欧盟也制订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电子欧洲――一个面向全体欧洲人的信息社会》等政策性文件;还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初步建立了欧盟的信息法律体系,如《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等。同时,欧盟的各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在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意大利的《电子信息与文书法》等,欧盟法律指导多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的法律服从和补充欧盟的法律,从而构成了由欧盟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特有的法律规范体系。
亚洲地区如韩国出台了《电子政务法》的单行法,以专门规范及调整电子政务法律关系,日本则出台了《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IT基本法)》,对信息化社会事业的推进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宏观的规范及调整,并同时就电子政务法律关系开展大量的微观立法活动,来规范及调整电子政务法律关系。
各国出台的这些电子政务法律为本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亟待加快步伐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步伐近年来逐渐加快,到2005年底,全国96.1%的部委单位拥有网站,81.1%的地方政府拥有网站,呈现出非常好的发展势头。与此相适应,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也取得一定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缺乏纲领性法律,立法层次不高。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大约60个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涉及的面比较宽,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状态。从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整体情况看,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还处于一个纲领性立法尚未出台、各部门立法尚待加速进行的状态。效力层次低,严格地说,规章还是占绝大多数,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例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专家指出,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律主要由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组成,还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也没有反映到司法体系之中。这种局面,一方面反映出我们的电子政务还只是处于起步的阶段,大量的应用实例还没有,所以也就谈不上相应的案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电子政务这种本身与政府结构、功能密切相关的系统,其政策法律体系也必须直接与这种条块分割的行政结构相吻合。总体而言,在电子政务领域中,我国存在着立法滞后的问题。
二是立法不平衡,缺位现象尚未消除。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一般来说,都要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那就是从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到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再到网上办公以及实现真正的电子政务。所以,对应这三个阶段,相应的政策法律体系也就表现为从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法规,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中个人数据保护的法规,再到电子签章、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从已经颁布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看,我国对网络安全给予了高度重视,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刑法》、《电信条例》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很多法律法规或条款都是针对网络安全的。在60个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16个是完全针对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但是仍然缺乏一部全面系统的《信息安全法》作为保障。同时,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等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法规建设方面还尚未起步,立法出现不平衡局面。政府是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占到总信息资源的80%以上,因此,政府应当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先行一步。目前,虽然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已上网,但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也不平衡,上网的部门存在缺乏有效的组织规划、信息开放程度不够等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法律环境的角度应及早制订与电子政务相关的行政程序的规定、信息管理及公开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等,以利于我国电子政务及信息化的发展。
总之,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将是一项系统的、庞大的和长期的工程。这一工程将涉及许多部门、许多地区以及许多成形的关系和行为方式、工作方式,也必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加快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步伐,必将使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迎来更为明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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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电子政务立法主要内容
1.电子政务的定义、目的、意义、标准化、政府机关及公务员的职责;
2.为实现电子政务应进行的工作及电子政务的运营原则:包括保护国民及企业的利益,政府服务流程的改革,服务的电子处理规范,政府机关保存信息的公开,行政机关对电子政务的确认责任,促进政府服务及信息的公共利用,个人信息的保护,技术开发、维护的外包等;
3.行政事务及其管理的电子化:电子文书的制作,电子文书的到达及发送时间,电子印章的认证,行政信息共同利用、标准化,信息通信网的构筑及保护,通过信息通信网召开会议,远距离工作,信息化教育等;
4.政府服务、服务的电子化:电子申请的受理,行政信息的电子提供,手续费等;
5.政务文书业务的削减:纸文书的削减计划等的设立,业绩电子公示,文书削减委员会的设置等;
6.电子信息事业的推进:中长期电子政务事业计划,成果评价,模范事业的推进,优秀系统普及、扩散,信息化促进基金的支援,信息化组织的设立等;
7.对发展电子政务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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