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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四条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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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0-25
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政务信息公开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如果某项政务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任何公民都有权获得此项信息,此项信息可以在不同政府部门共享使用是不言自喻的。因此,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定义如下:政府部门拥有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信息,为履行政务职能,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共享使用。
因此,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共享,任何可共享信息,都不能在所有部门、所有工作人员之间普遍共享,只能履行公务所需有限范围内共享。
四类范畴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范围,主要可分为四类: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1、国家机密:这是由“保密法”所规定的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信息构成。属于国家机密信息共享,均应由相应法律、法规、法令所规定,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所确定。
2、商业秘密: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全面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总的来说,企业法人有相当一部分信息是属于必需公开的(如“亮照经营”),这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比较敏感的商业秘密信息主要有两类。一是经营秘密,例如财务、税务等信息。相关法律明确保护此类信息。不同性质企业也有不同情况。例如,上市企业必需公开其相当一部分经营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非上市企业则属于商业秘密,他人无权强迫其公布。二是关键性技术(管理)知识和诀窍(Know-How)。
3、个人隐私:原则上。属于个人的数据,都是个人隐私,都应得到保护。只有极个别信息,如性别,不属于隐私。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全面保护个人隐私,只有少数财务状况类信息(如银行存款、纳税等)有相应规定。
个人信息的隐私敏感度是不同的。由于社会习俗的不同,同一项信息的隐私敏感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也是不同的。例如,年龄在西方国度是十分敏感的隐私数据,在我国却属于不很敏感的数据。但随着各国人员交流增多,隐私敏感度有趋同的趋势。因此,不能对当前还不太敏感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掉以轻心。
针对我国的情况,个人数据的隐私敏感度大致可分为四级:①无隐私性:如性别,②一般隐私性:如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等,③较高隐私性:居住地址、照片等,④高隐私性:主要有三类:财务状况、健康状况和儿童相关数据。原则上说,隐私敏感度越高的信息,管理与保护措施应越严密,信息共享的范围也越小。例如;个人存款情况,只有执法部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与银行共享等。
4、工作秘密:工作秘密的严格定义,是需要相关法律来界定的。但是,在当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由于实际需要,还是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界定。顾名思义,工作秘密的基本特点是在政务部门某项工作(例如起草一项文件)的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果该项过程已经结束,那么其相关信息或者是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畴,它不再是秘密;或者是属于国家秘密,就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总之;它不再是工作秘密。
其次,即使是工作过程中的信息,绝大多数仍应是政务公开信息范畴。只有两种情况才能成为工作秘密。一是它可能成为国家秘密,在工作过程不保守秘密的话,等于泄漏了国家秘密。二是,尽管肯定工作过程结束后是要公开的,但是,在未到公开时刻,不恰当的泄漏,将会造成重大社会经济负面影响。一个典型例子是关于股票市场的信息。通常一项关于股票的决定(法律、法规、政策等),将被投资者解释为“利好”或“利空”,或者某些投资者认为利空,另一些认为利好等等。总之,通常会引起市场的变动,从而引起不同投资者的得益或失利。如果在公开时刻前泄漏,甚至泄漏不准确的信息,将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在此,要强调的是另一方面的问题,工作秘密不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避风港,应该正确把握。该公开的(包括工作过程中)的信息一定要公开。确有需要保守秘密的,一定要保守好,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扩大时限。
实施之法
实施信息共享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需求导向,职能依据,共赢策略,逐项安排。
1、需要导向: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是互联网上浏览信息,而是应该有很明确的需求的。或者是为了落实政府部门间“齐抓共管”,或者是为了避免不必要重复建设或重复工作,提高政务部门的总体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和社会成本,或者是为了更好地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等等。
2、职能依据:以行政职能为依据。参与共享的各方,必需是在其行政职能中有获取共享信息的依据。否则,按照保守秘密的一般原理,不是必需的部门和个人就不应参与共享,以免不利于保守秘密。
3、共赢策略:这是信息共享安排成败关键,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如忽视共享各方的合理权益的保护与尊重,刮“共产风”,信息共享是落实不了的,即使启动了共享项目,也坚持不了。所以,一定要有共赢策略,即参与共享的各方,总体来说,从共享中都感到“有所得”,共享就能成功并发展下去。如果共享安排让人感到只有一方是“赢家”,其他各家则是“出力出信息”,那肯定是不行的。
4、逐项安排: 信息共享工作是非常复杂细致的工作,千万不要指望发一纸“红头”文件,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不同的共享信息,需要不同的安排。认为只要政府建立起现代化的“政府数据中心”(GDC, Government Data Center),把要共享的信息集中存放,信息共享就能解决的想法,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技术空想,从来没有成功的先例,以后也不会有。
总之,每项共享安排,都必需从需求、目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工作流程(数据共享与更新)、规章制度、考核、各项技术设施(包括必要的安全设施)等各方面全面安排并落实。想走“捷径”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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