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是网络时代刚需
来源: 新京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2-25

  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意味着,安宁权与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并列,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拒绝骚扰,是网络时代的“刚需”

 长期以来,安宁权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存在,没被正式写入立法。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发展,才逐渐得到重视,于2012年首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写进《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公民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拒绝商业广告的权利。

 拒绝商业广告是公民维护生活安宁的基本权利,也是隐私法在人格权保护体系的有效延伸。此前,某网络社区公约也将“安宁权”作为用户基本权利,将私信骚扰、商业广告、频繁@等侵害用户网络空间安宁的行为,作为侵害安宁权的一种类别。

 可见,安宁权适用的情景,不仅包括线下的现实社会,更涵盖网络线上的虚拟社区。从现有民法典草案的立法表现看,安宁权并没有正式从隐私权体系中分离出来,其中考量,一是隐私权足以涵盖安宁权保护,两个权利内涵和外延重合较多,隐私权可以吸收安宁权;二是侵害安宁权行为多以侵害个人信息为前提,比如,在获取公民电话、邮箱、用户名等前提下才能实施广告推销和信息骚扰,个人信息又是隐私权重要组成方面,两者相互关联、互为表里。

 “安宁”入法,掌握信息接收控制权

 将安宁权正式纳入隐私法律保护体系,对于我国人格权法律体系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积极作用。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第一,线上和线下的商业宣传需严格遵守安宁权基本原则。不被打扰是安宁权的核心组成方面,网络广告要本着“事先同意”或“禁止即停”原则,发送形式也须符合安宁权的原则,那类“狗皮膏药”一样的弹窗、贴边等广告形式就要好好管一管了。

 第二,邻里生活安宁多了个维权抓手。噪音、狗叫、广场舞等扰民行为,除了报警,还可依据民法典安宁权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三,线上“防骚扰”等防控措施会做得越来越好。社交平台应根据安宁权原则,将信息接收的控制权还给用户,通过自行设置拉黑、禁评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安宁权会给社会型公众人物更多空间。艺人、网红等知名人物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要受到一定贬损,但其不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不被打扰、安宁生活的权利要被尊重。所以,安宁权更有利于公众人物安宁生活。

 安宁权与隐私权并不完全重合

 安宁权虽与隐私权有很大重合之处,但又存在不同的适用方面,在未来人格权法发展过程中,安宁权不妨独立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首先,安宁权适用场景超过隐私权。比如,邻里之间,深夜狗叫扰民,按草案规定,这就算得上是侵害生活安宁,若诉请法院,请求权基础单独定性为安宁权比隐私权更贴切。

 其次,网络安宁权多是阻却骚扰的权利。例如在社交平台中,普遍存在@他人的行为,不乏骚扰等侵权行为。但这一行为并无需得知用户隐私信息,只要获得公开账号名称即可,并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若按草案规定,用户需适用隐私权维护权利的话,这样的适法值得商榷。

 最后,网络商业广告多种多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侵害用户安宁权的方式做出的。比如,弹窗、贴边、嵌入等广告发送方式令人反感。所以,广告法等法规将“一键关闭”作为特殊广告的用户权利之一。“一键关闭”本属用户安宁权范围,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隐私权。

 当然,这要在未来法律修订中逐步细化,就当下而言,把生活安宁作为重要的隐私权利加以保护,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编纂品格,也是对新技术发展背景下保障个体权利的立法回应。

 

地方动态

中国信息协会第四届信息技术服务业应用技能大赛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务虚求实定思路 凝心聚力谋新篇|中国信息协会召开分支机构工作座谈会

《中国城市产业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2》正式发布

2023年第十七届iCAN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在北京奥林匹克塔成功举行

  • 协会要闻
  •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