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政府监管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21

立足政府监管实践,革新政府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模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实现政府监管能力现代化,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数字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用大数据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是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大数据的思维和应用已经逐渐渗透到政府监管的众多领域,对政府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效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对实现政府监管能力现代化而言,既是新时代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也是推动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宝贵机遇。

建立数据驱动的智慧监管理念

数字政府的提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需求,强调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领域的深度运用与融合,必将对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构成挑战。为适应新的治理场景,政府必须建立数据驱动的智慧监管理念。智慧监管的内涵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市场和社会的监管需求及时作出智能响应,通过信息公开与分享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以达到政府监管智慧化和提升政府监管效率、效果的目的。当前政府监管实践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大数据战略意识缺乏、对数据重视不够等问题。部分监管部门管理者的数字战略意识相对薄弱,对智慧监管的认识也不够深入,导致智慧监管执行力度不强、实施效果不理想。同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开放共享意识仍有不足。加上部门属性差异和独立性的制约,各部门在基础设施、操作平台和数据存储等方面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同,在数据共享方面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障碍。

为此,树立智慧监管理念的第一步是建构“数字治理”的监管思维,形成一套“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智慧监管的有效运行不仅要求政府提升监管机制的调试性、灵活性与联动性,还需要政府具备主动作为的思想意识。面对数字社会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的治理危机,政府应提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自身的风险感知、风险控制和风险交流能力,以“有为政府”化解数字化进程中由技术创新而引发的治理难题。

第二步是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创新大数据开放共享体制机制。一方面,优化市场监管信息的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大数据平台,促进不同经济性监管部门和社会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同时畅通大数据平台与电子监察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消除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流动障碍。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有序开放和共享政府数据。有效的智慧监管应结合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政府可通过信息公开和数据授权等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大数据监管的热情和动力,借助他们的力量来扩大数据的“潜在价值”,以形成有效合力监管,实现大数据社会共治的监管格局。

探索数字赋能的新型监管模式

伴随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校园、智慧医疗、电子支付等在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应用,政府监管形成了以虚实结合为特征的治理场景,围绕数据进行的开发、适用、共享和监管行为逐渐增多,重塑监管制度与模式成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紧跟时代步伐,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技术环境,政府监管亟须打破固有模式,从原本被大数据倒推改革的被动处境转变为主动创新的数字化、智慧化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制度,提升政府监管模式的科学化水平。作为塑造社会的重要力量,数字技术在众多领域的广泛运用将产生海量的身份数据、行为数据、关系数据和管理数据。政府应运用大数据技术和分析工具,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统计分析,以科学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政府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建立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采集责任,依法记录和采集各领域的监管数据,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以保障数据能被及时、完整、有效地运用在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决策中。另外,加强大数据信息内容的安全保护制度,营造良好的安全制度环境。通过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监管条例、安全监管制度等手段保障大数据的质量与权威,降低大数据信息内容的安全风险。为避免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等重点领域的信息泄露,兼任大数据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角色的政府必须设立规章,界定数据使用规则及安全风险责任,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不受伤害。

第二,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增强政府监管模式的智慧化水平。首先,基于大数据思维的市场监管方式要求政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由于市场准入的放宽致使市场主体登记数量成倍增长,给政府造成沉重的监管负担,因此需要运用更为智慧的手段和方式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其次,加快推进监管系统信息化,配置移动监管终端设备,提高日常执法、质量监测、产品信息溯源、风险管理等业务环节的数字化水平,实现全过程的智慧化监管。再次,加强对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监管。相比于实体经济,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技术优势和特点决定了其天然具有垄断性,因此需对其进行反垄断监管。而传统的线下监管方式并不一定适用于线上监管,政府需改变以往的监管思路,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进一步完善平台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改进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对网络市场交易新业态实行新型的智慧化监管方式,以提升政府对网络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提升智慧加权的政府监管效能

良好的政府监管绩效是检验政府监管能力的“检测器”,推进政府监管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大数据通过为政府监管提供日益丰富的数字化要素,不仅回应了数字时代对政府效率、监管质量和社会需要的关键诉求,而且成为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的重要方式。数字技术借由大数据“重构式驱动”政府监管的改革进程,以大数据精准使用为基础的智慧监管已经成为一种实践潮流,并产生出巨大能量。具体而言,推动政府监管的智慧化转型,不仅要更新传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更要注重从人才培养机制、大数据产业培育等层面着力助推政府监管效能提升,以实现政府监管能力现代化。

第一,建设专业化的数据技术监管人才队伍。人才的专业性是衡量政府监管能力的关键指标。从科学监管的角度出发,智慧加权的监管机制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大数据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各部门应立足实际,通过短期培训、主题进修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关于监管人员数据采集、储存、分析、挖掘等技能的专业知识培训,进一步优化监管人才队伍。同时,可利用高校、社会组织、媒体等多元力量来培育智慧型的监管人才。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通过与高校合作办学、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等方式培养集信息技术与政府监管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为政府监管的智慧化转型输送有益的建设力量。社会组织可通过承接政府外包服务的方式提供专业人才技能培训等服务,媒体可利用自身的媒介优势加大对大数据监管的宣传,以吸引更多专业化人才投身政府监管队伍。

第二,培育发展大数据产业,为政府监管智慧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撑。首先,制定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从税收优惠、人才引进、设施供给等方面大力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与发展较好的大数据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通过公私合作或者服务外包的方式降低大数据开发和处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大数据资源提升研发效率和质量,形成大数据产业价值链。其次,在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区域间的“数字鸿沟”问题。由于欠发达地区在基础设施、人才、技术等方面均处于落后地位,其政府监管的智慧化水平较低,监管效能与发达地区相差较大。新时代的政府治理强调更为平衡的高质量发展,因此政府监管也应重视区域间的智慧化监管水平差异,可通过专项资金、社会捐赠、PPP等多种途径推进大数据产业建设的基础设施均等化,以缩小区域差距,全面提升政府智慧监管效能。(作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杨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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