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信息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5-01-10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信息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委托,向大会作《中国信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的说明,请予审议。
    本会《章程》经1998年11月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迄今已逾六年。
    过去的六年,全体会员遵照《章程》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趋势的增强,对我们信息协会的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要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要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我们信息协会要遵循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对原有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作必要的调整,并对《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本次《章程》的修改有如下依据:
    (1)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2)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行业协会尽快与国际接轨。
    (4)中国信息协会的改革正在深入,《章程》宜简不宜繁,为今后进一步修订预留空间。
    (5)本会成立14年来的工作实践和经验。
    经多次研究,对《章程》有关章节和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有: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一是把本会的名称与性质分开,单独加以阐述,并补充了本会是信息行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组织的内容(第一、二条);二是把本会的宗旨与职能分开,单独加以阐述,并将本会的任务明确为:“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的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中国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第三、四条);三是明确了“中国信息协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社会活动接受民政部的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办事机构依托国家信息中心”(第五条)。
    (二)第二章“业务范围”部分,一是新增了“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的进程”和“组织对信息服务业特别是信息内容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的条款(第八、十一条);二是新增了“加强同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地方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全国的信息协会整体优势的发挥”等内容(第十五条)。
    (三)第三章“会员”部分,新增了“会员入会的程序”和“会员两年以上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规定程序,可予以除名”的条款(第十八、二十条)。
    (四)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部分,一是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任务等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条);新增了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和权责的条款(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五条);新增了会长办公会议权责的条款(第三十四条);二是新增了“中国信息协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的条款(第三十六条);三是新增了“地方信息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中国信息协会同地方信息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的条款(第三十七条)。
    (五)第五章“经费及其管理”部分,一是在“经费来源”中,新增了“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内容(第三十八条);二是新增了“中国信息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的条款(第四十条);三是新增了“中国信息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等条款(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四是新增了“中国信息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的条款(第四十五条)。
    (六)新增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两个章节,共七个条款。
    综上所述,这次《章程》修改增添了很多内容,体现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要求。修改后的新《章程》共八章、五十六条。
请大会对以上说明与《章程》(修改草案)一并进行审议。

地方动态

政务热线建设发展与战略管理专题研修班在长沙圆满结训

中国信息协会会长王金平一行赴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调研

杜链同志追思会在京举办

赋能未来,共创数智化新纪元:中国信息协会集团企业数字化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 协会要闻
  •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