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问题“拷问”电子政务立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7-0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公布,电子政务建设的法律环境问题重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表面上看,电子政务立法工作似乎是全民支持、全民踊跃的一件事情,但实际上,从记者与各地政府信息化建设者的交流来看,对于电子政务立法仍有不少疑问。例如,电子政务立法与放松管制是否矛盾?如何避免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之争?电子政务立法如何涵盖标准建设?电子政务立法如何与分阶段建设相结合?电子政务立法与地方实施细则如何配合?

????对于这些问题,在“2007亚太公共服务高峰论坛”上,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以及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电子政务与信息技术办公室副总监Timothy K. Young、保加利亚国家行政管理与行政改革部电子政务主管Youri Alkalay、思科系统中国技术有限公司总裁林正刚等进行了讨论。

????1、 电子政务立法与放松管制是否矛盾?

????电子政务需不需要立法?这一问题似乎不必再去讨论了,毕竟中国政府对于电子政务的高度重视决定了必须有好的法制环境保障这一建设。但来自辽宁信息产业局的一位负责人提出,从国际法律环境来看,许多国家正在着手清理一些法律法规,全球都呈现出政府放松管制的趋势,这样的情况下中国去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立法是否有失慎重?

????周汉华:从整个法制环境的建设进程来看,肯定是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然后再进行清理、逐渐放松的过程,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一过程并非完全直线进行的。例如,在某些领域可能短时间内就有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那么很快他们就需要清理,避免法律冗余。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确实有些领域出现了“法多扰民”的现象,但更多的领域是法律法规还不够,无法可依,电子政务就是这样一个领域。

????同时,政府的放松管制并不完全意味着减少法律,而是要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这也与通过电子政务立法给这一建设予以有效指导并不矛盾。

????Timothy K. Young:美国立法的原则是要做到“立法平衡”,强制性的法律和保障性的法律大体相当。换句话说,立法的作用,不仅是要有直接的拉动力,也需要防止某项建设倒退而给予推动力。美国在电子政务建设之初,就出台了部分相关法律,相对中国法制环境要完善一些,此时清理一些冗余的法律也在情理之中。

????林正刚:中国和美国等其他国家的电子政务建设过程并不相同,在法律建设上就不能照搬。例如,有些国家是先打好法律基础,再进行电子政务建设,而现阶段就进入了放松管制的阶段;而中国的电子政务则是先摸索、先建设,逐渐再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这一阶段需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立法,而非清理法律。

????2、 如何避免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之争?

????在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一些部门的影响,因为信息化进程的不同,谁都想尽量按照自身的标准来做。宁波市信息产业局的一位信息化工作者就表示,他们在制定地方性电子政务条例时,不仅遇到了下属各部门的不同阻力,同时多个上级管理部门也会有着不同的指导意见,从而导致条例出台时与原来的初衷大相径庭。

????周汉华:这样的现象既正常,又不正常。正常是因为这种情况符合中国国情,甚至不只是电子政务,其他领域的立法过程也大体如此;不正常的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很难体现立法初衷,很多时候哪个部门的权力大就按照他们的意见走,缺乏有效的意志综合机制。因此,中国政府现在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并形成一个有效的意志综合机制。

????部门出现不同意见时怎么办?从电子政务要为公众服务的目标出发,此时不能按照某个部门的意见行事,而是要听公众的意见,以公众的意愿为导向。当然,要实现这一过程,中国电子政务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Youri Alkalay:保加利亚在进行电子政务立法时,中央政府只确定统一的框架、统一的流程、统一的服务内容和名称等等,而各级政府有一定的决策权,他们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统一框架下根据自身的需求执行有差异的具体规范。在部门之间出现意见分歧的时候,中央政府可以是一个有效的指导性顾问角色,它将协调不同意见,在保证顺畅的互操作、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给予各部门一些自由度。

????3、 电子政务立法如何涵盖标准建设?

????标准不一是电子政务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就此表示,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也需要涵盖一定的标准建设。

????周汉华:我赞同这样的观点,但目前来看,中国电子政务标准建设的难度甚至要大于法律建设的难度。尽管从紧迫性上说,统一标准的需求要大于法律建设的需求,因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局面下,电子政务也可以进行有效探索,但如果没有标准,电子政务建设只能带来信息孤岛。可是,由于信息化建设中所涵盖的信息资源太过丰富,无法给所有的信息资源都实现“编目”,立法过程中更是无法同步完成。因此,电子政务法律中只能笼统地要求各地统一标准,但真正实现标准的统一还需要各地、各部门给予实施细则上的支持。

????林正刚:以往中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出现了很多“信息孤岛”,厂商必须负一定的责任,因为技术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互联互通上的障碍。而目前来看,技术标准的统一已经不再是障碍,毕竟大部分厂商都会采用开放、标准架构的产品;同时,厂商在推行电子政务基础平台或基础设施框架时,也都会考虑到后续的扩展和信息共享的问题。但在电子政务应用标准的统一上,厂商就很难有更多的帮助,这需要电子政务法规中给予明确要求,也需要强有力的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在制度的保障下推行统一的标准。

????Youri Alkalay:标准是应用中的一种总结,可以分为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认同的自愿性标准,其中前者只占小部分。而在电子政务立法中,需要将一些强制性标准放在附属法律中,既便于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4、 电子政务立法如何与分阶段建设相结合?

????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由于各地区起步时间、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目前所处的电子政务建设阶段也并不相同。对此,一位云南省电子政务建设者就质疑,电子政务法规如何适应各个不同的建设阶段?

????周汉华:中国的电子政务法律就是需要有这种“兼容并收”的功能,通过确定出一个各个阶段都能应用的大框架,再让不同的地区基于其自身情况做出具体执行上的相应调整。因此,尽管一部电子政务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且出台的法律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全部实施,但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考虑问题。尽管中国电子政务建设呈现出“交叉式”发展态势,但对于后发地区来说,也有着“跨越式发展”的机会――借鉴之前的经验,避免一些弯路,直接进入到更高的阶段。要满足这种需求,电子政务立法的原则就是:确定各阶段的大体框架,具体执行细则由各省、市、地区自行完善。

????Timothy K. Young:美国的电子政务立法建设同样是从搭建统一框架开始的,中央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指明大的方向,具体到各地区、各部门不同的信息化应用需求,在全国性立法上无法――针对性满足,各个州会根据其不同需求在大框架下制定自己的法规、细则等。

????5、 电子政务立法与地方实施细则如何配合?

????正是由于电子政务法律无法涵盖全国各地的需求,中央层面的电子政务立法需要各地实施细则的配合。由此,一位辽宁省电子政务建设者提出,各地的相关规定何时出台,才能更好地满足电子政务法律环境建设的需求?

????周汉华: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进程呈现出“二元立法”的趋势,即并非完全从上到下,地方立法推动全国立法的趋向性越来越强。事实上,信息公开的法律建设就是从地方开始的,福建省在2001年第一个制定了相关条例,随之广州市跟进并大力宣传这一举措,目前我国50%的省、市已经有了类似的条例,这种情况对于国家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推动力就非常大。因此,我们非常鼓励地方进行电子政务法律建设的先期探索,毕竟这种探索就意味着该地区有着迫切的需求,对后续其它地区建设也有很好的参照作用;而一旦某类法规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全国性的立法必然随之而来。而如果是中央政府注意到了某些趋势,全国性立法先期出台,那么地方需要尽快配合,一般情况下法律都会提前公示,那么到正式实施之前,各地应该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Youri Alkalay:全国性立法就是要确立标准和框架,地方政府需要有能动性在这一框架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当然,在全国性法律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一些探索,但必须保证基于同一个框架,避免出现在不同地区电子政务的应用标准、规范不同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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