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思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7-17

2007年4月24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都要公布。《条例》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规定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将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因此,认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现状,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于做好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意义 

政府信息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充分地开发和有效地利用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至少具有以下意义: 

1、是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条规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它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 

2、是应对WTO规则挑战的需要。透明度是WTO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要求成员方政府应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规制起来,有利于我国履行透明度的法律义务,从而积极应对WTO规则挑战。 

3、是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需要。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4、是促进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在信息时代,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公开政府信息,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开的、公平的、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并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阻塞、信息浪费的现象,使政府信息能够适时地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同时,制定信息公开法还可以促使政府依照法定义务提供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可以依据法定权利要求政府提供信息。这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保密工作的挑战 

当前,在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着信息公开带来的深刻挑战: 

1、WTO规则的挑战。WTO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政府应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这对保密工作是一个最直接的挑战。一是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加政策透明度,一些保密规定因此就需要废止。二是要警惕外国以透明度原则为借口,窃取我国秘密情报,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2、政府信息公开对现行保密法律法规的挑战。一方面,不久前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另一方面《保密法》又对保密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公开与保密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容易导致两种不良后果:一是政府信息公开以保密为名不愿公开;二是公开与保密的界线不清,不讲保密乱公开。 

3、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保密管理提出了新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一些人的价值观、利益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给保密管理提出了新课题:一是一些人过分注重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淡化对国家、民族利益的关心,保守国家秘密意识淡化。同时,一些人见利忘义,为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惜践踏国家保密法规。二是人员流动加剧,给保密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三是新的经济成分、社会组织的出现,使涉密主体多元化,给国家秘密的管理也带来了新的变化。 

4、新技术的发展加大了保密工作的难度。新形势下,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迅猛发展,已经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保密工作的影响也十分深刻。一方面,境外敌对分子广泛运用各种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情报窃取活动。窃密与反窃密斗争越来越带有高科技抗衡的特点。另一方面,大量高新技术、产品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新涉密载体和新的信息处理方式、传输渠道不断出现,特别是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三、正确把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努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如何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划清公开与保密的界线,做到既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又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需要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转变思想观念,正确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公开和保密就组成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研究保密问题离不开信息公开问题,反之亦然。 

首先必须认识到,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者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不可偏废。从“放”与“保”的关系看,“放”是有条件的,公开的信息必须是为非涉密的;“保”是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必须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但是又不能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就可以放弃保密原则。唯有对全局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才能在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真正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内在联系。 

其次,由于秘密具有时间性,因此决定了对秘密的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国家秘密就要适时进行变更和调整,该降密的降密,该解密的解密。在信息公开与保密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公开是绝对的,而保密是相对的,保密是对公开的保证,它围绕着公开而存在、发展。 

2、完善信息立法,依法解决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定问题。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应完善信息保密法律制度,做到信息公开立法和信息保密立法并举。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即将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级上居于明显的弱势。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层次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在当前,应将《条例》规定的内容细化。在信息不公开方面,哪些信息不公开,特别不公开的信息应该分类别细化,使政府各个机构有可操作的依据。 

同时,在我国,对于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或统一的规定,结果,造成了定密范围过大,并使保密文件与非保密文件一样,完全对公众封锁和保密。因此,适应信息公开制度的需要,有必要对《保密法》进行修改,修改《保密法》一是合理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针对我国目前保密范围偏宽,保密成本过高的状况,必须要大幅度缩减保密范围,减少保密成本。二是规范定密,科学解密。由于定密的随意性较大等原因,产生的国家秘密偏多、密级偏高的问题长期存在。当前首要的是要完善定密监督程序,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 

3、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一是要加强技术手段。要发展保密技术,不断增强保密技术的防范和检查能力。在保密技术上,要重点攻克关键技术,加强保密技术防范和检查设备的研发和应用,扭转我国保密关键技术还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同时要加强保密部门队伍建设,充实懂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人才到保密部门,加大保密技术检查力度。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二是要强化管理手段。首先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为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规定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即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根据《条例》规定,保密工作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因公开不当而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其次,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依法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党政机关涉密网络建设和保密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建前审批和建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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