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解读:政府信息公开须破两大“壁垒”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4-25

有人感慨:新闻记者在行使新闻报道权的时候,再也不需要像地下工作者,再也不需要低三下四,征求当地政府官员的意见。然而,政府部门要全面迈入信息公开时代,从观念转变到技术支持,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网评论员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知情权的后盾

人民网第一时间约请人民日报评论员陈家兴对发表评论,陈家兴撰文指出,条例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本身,体现的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制度维护。在这个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有了一个有力的制度保障,无疑,这是社会和谐的福音。

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提供的保障是全方位的

仔细研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发现,条例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提供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比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本着这些具体原则,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这些涉及百姓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公开。而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公民有权要求予以改正;对相关政府信息,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公民知情权若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

有一句话我们经常提及: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其本身亦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诚然,有了这个条例,各级政府机关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但很多事情做起来并非这么简单,有太多的因素左右了执行力。许多法律法规就是这样得不到遵循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的权利,也要靠公民自己来依法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并付诸实践,必会大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国务院法制办答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三项主要制度

4月24日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了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这样几项: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这一对矛盾的关系。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防止随意性

张穹说,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们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也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前景展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带来六大变化

一,条例的制定,将把信息公开从单方面的恩赐变成了申请人的权利,公众有权获得政府信息。如果政府机关再随意缩小公开的范围或者拒绝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公众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

二,条例的制定,将大大地扩大公开的范围,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程序与结果,还要公开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

三,条例规定的程序将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尤其是将实行依申请公开的引入,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和创新。

四,条例将提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以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

五,就政府信息资源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条例的实施,必然会加速这一进程。

六、就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目前公开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的权威性。

困难仍存: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

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形式主义严重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迟耀云坦陈:有的地方和部门政务公开不规范,随意性较大,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一些部门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细致,让群众如雾里看花,看不明白;有的甚至从部门利益出发,公开内容避实就虚,形式主义严重。

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壁垒”:一是观念,一是技术。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主动公开信息,也不愿应公民、法人等请求被动提供。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思想观念的障碍最难突破,又必须突破。至于技术上,信息公开需要专门机构、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等相应技术的支撑,让老百姓不但能及时获得其工作、生活和参与国家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是真实、准确的信息。

他说:“这两个‘壁垒’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突破。中国政府要真正全面实现信息公开,还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开始,老百姓已看到了希望。”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防止“假公开”

宋功德把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三个层次:低层次的公开,只公开结果;中层次的公开,不但公开结果,还要给个说法?D?D公开理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政策规定等;高层次的公开,是全过程公开。不仅公开结果和理由,而且让公众身临其境、扮演角色、参与较量,参与决策全过程。“不仅是透明政府,而且是开放政府。”

他说,即将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既要防止把不重要的信息公开、重要的藏起来的“假公开”;还要防止把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对象减少的“缩水公开”。同时,要积极完善和全面实施相关救济制度,不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沦为“美丽的花瓶”。

政务公开的阻力来自管理体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政府体系长期习惯于操作不公开,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这种状况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惯性;而要改变它,自然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能不公开的尽量不公开,因为公开了以后,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权力监督力度就大了,自由裁量权可能就比较小。公众监督的力度越大,对政府权力行使的要求就越高,自由裁量的难度就越大。从主观上来讲,官员更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这种惯性的力量是很强大的。

数据解读:中国政府快步迈向“信息公开时代”

政府公开信息从有权“赐予”到有责提供,公众获得信息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公共治理,行政过程公开从结果到全面,中国政府正加速走向开放型政府,但前面的路仍很长……

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数据:

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截至2006年6月,使用“.gov.cn”域名的政府网站就有近1.2万个。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说,中国政务公开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的渐进过程。这是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决定的。

公开不再是“恩赐”

数据:

全国31个省区市和3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规定,其中,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过程,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加强信息公开的组织建设,完善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

谨防条例执行“缩水”

数据:

2004年和2005年两年间,上海市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达到25件、183件和35件。

政务公开在中国,已取得了上上下下的普遍共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对政务公开提出要求;中办、国办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目前,国务院有55个部门及直属单位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36个部门和单位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专家看点:政府提供信息是义务而非恩赐??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甄小英:信息公开体现民主

人民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甄小英。甄小英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必然趋势,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性。一定程度上讲,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最大限度体现民主。她强调,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服务机构,信息服务也是国家政府服务人民的一种方式。政府信息的公开是一个需要逐步确立、逐步实现的过程。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政府提供信息是义务而非恩赐

“身为一名行政法学者,以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获取政府相关信息,还得托关系、走后门,有时还是得不到。普通群众想了解政务信息,就更费劲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现身说法。他认为,“政府主动或应公民请求提供信息,应是政府的义务而非恩赐!作为服务政府的‘服务’,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即应是向公众提供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宋功德:施政越透明,公众越理解

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宋功德说,政务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施政越透明,公众越理解,接受度越高。这也是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我国政府管理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政务公开已成政府施政的基本制度

目前,全国的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已普遍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县级以上政府定期发布政府公报。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表示,政务公开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公开渠道更为多样,公开内容更注重服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政府公开信息成法定义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参与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起草。他认为条例的出台,将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两个台阶:一是公开的内容。以前主要公开办事依据、程序和结果,而条例将会拓展为全过程的公开,包括政府掌握的大量相关信息等;二是公开的定位。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职责,是法定的义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政务信息公开克服“信息不对称”

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是公共权力的基础;社会公众把一些权力给了政府,让政府代替公众来行使权力;而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的主人,有权了解政府信息。所以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首先要把本末搞清楚,要弄清楚谁是谁的主人,这是最基本的关系。但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够。据了解,过去政府机构控制公共管理80%的信息,而被企业、社会公众掌握的政务信息最多不超过20%,政府与社会公众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信息不公开导致社会公众不知情;而不知情就无法准确表达。政府决策是对还是错,是否需要改善,社会公众无法做出准确判断。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

2002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估计约13万字。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说,由国务院信息办会同法制办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已完成草案起草和说明稿并上报到国务院。

2006年3月17日,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行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6年12月1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预定年内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3月21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在会上强调,2007年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关于政务公开的战略部署,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以政务公开的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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