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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黑洞”越来越大 《电子政务法》呼之欲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4-02
从1999年启动“政府上网”工程至今,我国电子政务虽然取得了不凡的业绩,但其中暴露的问题也不少,尤其是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和弊端。相信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人都了解,这类项目动辄上千万,但最后达到预期效果的能有多少?不少项目仅仅被作为一项政绩,一个花瓶而建设,几千万的投资被打了水漂?
作为电子政务的体验者和实践者,笔者认为,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政务,防止电子政务的投资“黑洞”越来越大,迫切需要的是立法的约束。
用法律填补电子政务“黑洞”
内的电子政务项目多如牛毛,有多少电子政务系统真正起到了实际作用呢?相信每个系统的拥有者看看自己系统外网的访问量,便知其效果如何了。尤其有些基层政府,也花几十万搞电子政务,结果培训需要的时间比开发时间还长,大部分的干部更是对电脑一窍不通。如此的情况下,暂不说政务系统质量如何,就算是做得再顺应用户体验,也还是徒劳无功。
法,有约束力。电子政务迫切需要在立法约束下实施。立项申请、过程监管、实施监督、效果审查等方面,都需要有严格的约束力来保证国家的钱、人民的力、开发人员的辛劳得以充分发挥作用,而不是将之视为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交易”来实现。
法,有震慑力。面对这么低“性价比”的政务系统,只有一套完善的可以规范电子政务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才能保障纳税人的钱真正花在点子上。看着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门上电子政务,看着大把的钱花出去,看着垃圾不堪的系统,看着无人问津的网站……这一切难道不该引起重视么?
现状:电子政务法律贫瘠
作为一项国家工程,电子政务建设应该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来实行,需要的是一整套立法层次高、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电子政务法》,而不是若干和信息内容相关,却空洞无物,对某个具体的信息领域起不到真正指导意义和作用的法律法规。
据统计,我国已颁布了60多个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面比较宽。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萌芽的状态,而且没有事实性的指导意义,大部分只是一些规章,比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施行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的电子政府政策法规还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次,更没有反映到司法体系当中。不仅如此,在已经制定的相关电子政务法规中,仍存在严重的缺位现象,立法极度不平衡。
随着电子政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各国纷纷开展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2002年12月17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电子政务法》,该法案在预算管理办公室之内成立电子政务办公室,加强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服务和处理能力,通过建立一套要求使用基于因特网的信息技术的措施框架,加强公民对政府信息的获得。前不久,韩国也制定了《电子政务法》。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打破传统 电子政务应适时立法
面对我国这种“电子政务法律贫瘠”的现状,“立法先行”的观念更显重要。而且,经过七八年的风雨历程,我们已经积累了经验教训,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建立起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但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线实施者,笔者认为,电子政务立法要着重建立具有实施引导意义、规范实程、监督实施效果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要多采纳一线开发人员对电子政务实施的意见建议。
首先,尽快出台《电子政务法》。
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统一单行法模式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分散立法在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不但法律阶位低,法律法规之间也极易出现冲突。而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普及及公众认知程度都较低,用法律阶位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显然能在更高程度上提升电子政务的影响力,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另外,在内容上《电子政务法》应包括电子政务组织法(主要规定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职责)以及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法律对电子虚拟政府是否与传统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以及网络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殊的程序等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电子政务不能搞“大锅饭”,要实行资格规范。
在所有政府机关都推行电子政务是行不通的,而申请实施电子政务的机构也应该得到具有专业评估力量的监察机关的批准,比如人员构成水平达到什么程度,计算机资格水平等等都需要在考虑范围之内。
“政府上网”工程,应该有组织、有步骤的进行。对于具有专业能力的要先实现起来,而对于那些相对落后的机关部门,要激发其学习欲望。当他们达到更高的层次后,再允许动用资金来实行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下乡是未来趋势,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的水平,过度激进,无疑是一种劳民伤财的行为。
再次,加强立项及实施中的规范。
避免主管人员从中渔利,如同审计机关的职能一样,要建立一个执行过程的监管职能机构,来通过专业人员的监管,实现电子政务的体系化和规范化,为同类机构提供引导,从而也能够避免各自为营,“信息孤岛”的弊端。
因此,电子政务应该打破传统立法观念,“适时立法”、“滚动立法”。面临电子政务的现状,要将亟待解决的问题考虑到立法范畴之内,不必要面面俱到,而应该在高新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与时俱进地完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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